近日,我公司对广东省中山市某灯饰生产商注册的 “HIDEA海的”商标和某家私公司注册的 “海的”商标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其两家分别注册“HIDEA海的”商标和“海的”商标与我公司先前注册的“SEA’S 海的”商标在中文汉字和英文字母的含义组合上完全相同。这两个注册商标因缺乏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特征,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公司早在2004年就已经申请注册 “SEA’S海的”商标,并于2006年01月0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我公司所生产的“海的”牌贝瓷产品被评为山东省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经过长久以来不懈的宣传,“海的”商标在海内外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两个注册商标是对我公司“SEA’S海的”商标的简单模仿。所以我公司对这两个注册商标在异议公示期提出异议申请,以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商标异议公示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权益而推行的制度。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收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由国家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杂志/中国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发布为期三个月的异议期公告。在该期间内如果有自然人或法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公示商标应立即停止使用。